一 超期、遗失赔偿

1.超期图书按每本每天0.1元罚款。

2.遗失本馆图书,应以完全相同的同版新书(或经同意后用新版书)抵赔,并缴付新书加工手续费5元。

3.如无法以新书抵赔,丢失的图书借期已超过20天仍未找到,可办理赔罚手续。赔罚款根据原书出版年限、价值不同,按遗失图书定价的倍数计算,并交纳加工手续费5元。具体规定如下:

(1)1950年至1989年出版的图书文献资料,若馆藏中还有复本的按原价的5倍赔偿;若属馆藏孤本,则按原价的10倍赔偿。

(2)199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文献资料,若馆藏中还有复本的按原价的2倍赔偿;若属馆藏孤本,则按原价的5倍赔偿;

(3)多卷册的图书或期刊,单册有定价的按单册定价确定赔偿标准;单册无定价的按全套定价标准进行赔偿。且未遗失的卷册仍属国有资产,不交还读者。

(4)珍本、孤本、外文原版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;

(5)字典等工具参考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;

(6)成套图书(不论丢失几本)按成套价格3~5倍赔款,珍本、孤本图书按成套价格10倍赔款;

(7)遗失期刊单行本按该刊当年合订本价格赔偿,遗失合订本按合订本价格的5倍赔偿。

4.应赔偿的图书应在图书到期后的20天内赔偿,逾期继续按日核收过期罚款。

5.以现金赔偿的丢失图书找到后,在本馆尚未注销该书,赔款尚未上交财政前,可以办理退款,但须交加工手续费5元。

二 污损书刊的处罚

读者还书时经工作人员检查发现图书有污损(包括划线、批注、涂改、影描、撕破、污渍等等)现象,又没有加盖污损章的,按以下规定处理:

1.一般图书每污损(包括划线、批注、涂改、影描、撕破、污渍等等)1—5页罚款1—5元(可以揩擦的由污损者揩擦复原后减半罚款)。5页以上按原价赔偿,重者按原价2倍赔偿。珍本、孤本、外文原版书、字典等工具参考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。

2.污损封面封底情节一般者,计入污损页数。污损较严重而必须重新装订修缮者,再加赔装订修缮费3—10元。

3.撕割书刊内容等破坏行为,追回原书并按原价1—2倍赔偿。

4.污损、撕割原版图书,珍本善本图书或样本书的任何图书,按书价5—10倍罚款。

5.污损或破坏条码的,每条一律罚款3元。

6.被污损的书刊经罚款处理后,仍归图书馆。如污损特别严重者,限时以版本相同的书刊赔偿,并交加工手续费5元,如赔偿同版书确有困难者,可按丢失图书的规定处理。

三 偷窃书刊的处罚

1.凡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私自携带出室者,或在书库(阅览室)内将书刊藏匿于身上或转移到库(室)外者,或破坏计算机管理技术措施者,均以盗窃书刊论处。

2.凡偷窃书刊者,应追回原书,每本书按原价10—20倍罚款。

3.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原则上也作窃书论处:

(1)盗用他人图书借阅证借书,将图书据为己有;

(2)“调包”还书,以废换好,以及诸如此类的一切借书和还书的作弊行为。

4.偷窃本馆图书者,吊销本人借阅证,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。

四 破坏公物

广大读者对图书馆的门窗、玻璃、阅览桌椅、代书板、书架、寄包柜、触摸屏、电脑、空调等国有资产都要共同爱护。对于有意损坏者,将视情节轻重进行一定的赔偿。划花、划裂桌椅、书架的,原则上按每处10元赔偿;损坏门窗、玻璃、阅览桌椅、代书板、书架、寄包柜、触摸屏、电脑、空调等设备的,按财产清册里的原始造价赔偿;对于损坏和盗窃网络设施的,视情节轻重,按原价的1-10倍赔偿。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,将上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。